大连后石圣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7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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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1民初7970号案件名称
大连后石圣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大连后石圣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1民初7970号原告:大连后石圣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大魏家街道后石村。法定代表人:赵明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成,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栗子房镇兴隆村。法定代表人:祁连珍。本院在受理原告大连后石圣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后石圣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后石圣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大连后石圣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力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婕帆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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