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鹏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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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363号案件名称
刘鹏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刘鹏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363号被执行人:刘鹏,男,汉族,1987年出生于甘肃省天水市,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身份证号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鹏犯诈骗罪一案,本院(2021)陕0902刑初9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刘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向被害人李根红退赔2462449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缴纳罚金及退赔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通过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尚在服刑期间,其名下无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等财产信息。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刘鹏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236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再行恢复执行。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禅审判员 张 欣审判员 乐发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加昱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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