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兰某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黑1226财保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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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226财保135号案件名称
杨某某、兰某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绥棱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杨某某;兰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26财保135号申请人:杨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申请人:兰某,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申请人杨某某以与被申请人兰某存在民间借贷纠纷为由,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兰某在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存款账户资金16000(账号6501××××6704)。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如因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及案外人造成损失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存在民间借贷纠纷为由,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冻结被申请人兰某在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存款账户(账号6501××××6704)存款16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80元,由申请人杨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高凤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夏立通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黑1226执保17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5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执行人:兰某,男,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2021)黑1226财保13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应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兰某在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存款账户(账号6501××××6704)存款16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后对执行行为或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异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高凤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夏立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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