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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力亚斯·艾麦提、拜城县绿盈番茄制品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6执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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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926执551号
  • 案件名称

    依力亚斯·艾麦提、拜城县绿盈番茄制品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拜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拜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依力亚斯·艾麦提;拜城县绿盈番茄制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6执551号申请执行人:依力亚斯·艾麦提,男,1981年7月8日出生,维吾尔族,农民,住拜城县。    被执行人:拜城县绿盈番茄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拜城县解放路51号资源大厦二楼209室。    法定代表人:陈加保,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依力亚斯·艾麦提与被执行人拜城县绿盈番茄制品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支付依力亚斯·艾麦提562500.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拜城县绿盈番茄制品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公积金、房产、有价证券等,由于被执行人拜城县绿盈番茄制品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依力亚斯·艾麦提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力亚斯·艾麦提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26执55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后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海潮审判员    吐尔洪·毛尼亚孜审判员    玛尔帕提·亚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国丽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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