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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与被告马法锋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726民初2671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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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726民初2671号之三
  •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与被告马法锋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鄄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马法锋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726民初2671号之三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住所地鄄城县。负责人:李守芹,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记臣(特别授权代理),山东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马法锋,男,住鄄城县。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与被申请人马法锋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2021)鲁1726民初267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马法锋名下的存款98000元。因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提出申请解除该项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马法锋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县支行存款98000元(账号:6228××××6043)的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马法锋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存款98000元(账号:1609××××4443)的冻结;三、解除对被申请人马法锋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存款98000元(账号:6282××××4649)的冻结;四、解除对被申请人马法锋名下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古泉路支行存款98000元(账号:2195××××0161)的冻结;五、解除对被申请人马法锋名下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芍花支行存款98000元(账号:1827××××5331CNY0)的冻结;六、解除对被申请人马法锋名下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支行营业部存款98000元(账号:2143××××9398CNY0)的冻结;七、解除对被申请人马法锋名下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古泉路支行存款98000元(账号:2286××××2857CNY0)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建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誉颖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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