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孙晓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鲁0104民初737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0104民初7378号案件名称
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孙晓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济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孙晓冉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鲁0104民初7378号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周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园,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孙晓冉,女,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科瑞物业公司)与孙晓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君、田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晓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科瑞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1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止拖欠的物业费6949.0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管理小区的业主,其与原告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协议约定了被告委托原告对其用房进行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向原告缴纳物业费。物业费按照高层住宅1.45元/平方米/月缴纳;若被告逾期付款,则按每日千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但被告自2016年1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止未向原告支付物业费,拖欠金额为6949.04元。原告就上述费用多次向被告催缴均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孙晓冉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科瑞物业公司与绿地地产(济南)有限公司签订了《绿地国际花都A1地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科瑞物业公司向绿地国际花都A1地块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至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合同生效时止;收费标准为高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45元;双方并约定了服务内容与质量等其它事项。上述合同签订后至今,原告即履行上述合同,向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了物业服务。孙晓冉系上述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物业服务计算面积为85.58平方米。孙晓冉拖欠自2016年1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物业费6949.04元。本院认为,科瑞物业公司与绿地地产(济南)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科瑞物业公司基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向绿地国际花都A1地块提供物业服务,孙晓冉作为绿地国际花都的业主,在接受科瑞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的同时,应按合同约定向科瑞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不是单一对应每一位业主的服务,涉及多个方面,不能因某一人的意见,某一方面的服务存在瑕疵就否定整体的物业服务。人民法院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既要着眼于这一个案件本身,又要关注整个小区正常秩序的维护,要考虑到整个小区的正常运行与发展,如果业主动辄以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为由拒交物业费,则物业管理企业将难以正常运营,对小区整体的管理、服务质量亦会大打折扣,最终全体业主的利益都将会受到损害。孙晓冉于2016年1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一直未交纳物业费(此期间其仍然接受着物业服务),孙晓冉未答辩。科瑞物业公司要求孙晓冉支付物业费6949.04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科瑞物业公司主张的滞纳金,因科瑞物业公司案件进行了集中审理,物业服务客观上确存有一定瑕疵,为提醒物业公司今后提高服务质量,使业主与物业之间和睦相处,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科瑞物业公司要求孙晓冉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孙晓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支付2016年1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物业费6949.04元;二、驳回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要求孙晓冉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孙晓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马婉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诗语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韩绪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0202财保356号 下一篇 吴桂龙、潘国荣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3执恢10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