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二东、丁海占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1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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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执1039号案件名称
吴二东、丁海占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吴二东;丁海占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26执1039号 申请执行人吴二东,男,汉族,户籍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 被执行人丁海占,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居民,现住绥德县。 吴二东与丁海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绥德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826民初14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本次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足额财产,或者被另案冻结,申请人不要求划拨。2.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和车辆已被另案查封,暂不适宜执行。3.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4.被执行人丁海占于2021年6月11日被绥德县XXX刑事拘留。 综上所述,在本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通过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足额财产,或者被另案冻结,申请人不要求划拨;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和车辆已被另案查封,暂不适宜执行;被执行人丁海占被绥德县XXX刑事拘留。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华荣 审判员 李少卿 审判员 程剑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郝乐乐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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