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有、何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25民初7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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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7212号案件名称
王志有、何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志有;何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825民初7212号原告王志有,男,汉族。被告何瑞,男,汉族。原告王志有与被告何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志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瑞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志有诉称,2019年被告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支。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何瑞返还借款3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被告何瑞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抗辩权的放弃,亦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及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支。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一份及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原、被告所形成的的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当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按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本案中,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有借据在卷佐证,故原告王志有主张被告何瑞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瑞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王志有借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何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鹏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兆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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