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瑶湘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291执1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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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91执1300号案件名称
陈瑶湘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陈瑶湘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91执1300号被执行人:陈瑶湘,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关于陈瑶湘诉讼费收缴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的(2020)苏1291民初2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瑶湘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纳诉讼费义务,本院予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瑶湘的银行存款431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剑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金花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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