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玲、陕西紫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4民初127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24民初1271号案件名称
李小玲、陕西紫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紫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李小玲;陕西紫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代虎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924民初1271号 原告:陕西紫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紫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305777152B。法定代表人:谭永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苏,汉族,生于1988年9月19日,住紫阳县居委会,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系陕西省紫阳宵商银行营业部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登兵,汉族,生于1993年11月14日,住紫阳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告:邱代虎,男,汉族,生于1963年8月6日,住紫阳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告:李小玲,女,汉族,生于1964年9月28日,住紫阳县,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0010。原告陕西紫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邱代虎、李小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陕西紫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陕西紫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庆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继卫 1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新乡巴山航空材料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微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02执恢46号 下一篇 石小利、杨周平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2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