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56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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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5695号案件名称
张军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军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贾文龙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4民初5695号 原告:贾某某,男,1961年3月2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陕西秦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68年6月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负责人:高某某,系该公式总经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贾某某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史卫明 二O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田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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