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科燃料油有限公司、广东松科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执保15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3执保156号案件名称
江苏海科燃料油有限公司、广东松科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江苏海科燃料油有限公司;广东松科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执保156号申请人:江苏海科燃料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法定代表人:王从英,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广东松科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何鹏飞,该公司总经理。在本院审理(2021)苏03民终6080号申请人江苏海科燃料油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松科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期间,申请人江苏海科燃料油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松科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保全提供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海科燃料油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松科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松科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申请人江苏海科燃料油有限公司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周 博审判员 李军川审判员 宋 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惊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孙玉庆、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192执1295号 下一篇 张立新、文子清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823执7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