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林、刘其超等附带民事赔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2执193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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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2执1936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林、刘其超等附带民事赔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杨林;刘其超;赖冲案件缘由
附带民事赔偿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2执19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林,男,199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执行人:刘其超,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执行人:赖冲,男,198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杨林与刘其超、赖冲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502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刘其超、赖冲在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杨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32039.58元。因刘其超、赖冲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杨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刘其超、赖冲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找情况如下: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暂不处置。2.在我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其超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自动履行完毕自己部分责任。申请人同意解除刘其超一切强制措施。3.查明被执行人赖冲还在服刑期,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三、通过实地走访被执行人赖冲、刘其超居住地所在村委会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赖冲、刘其超发出限制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共计执行到位39611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赖冲、刘其超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杨林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赵心远审判员 康 泸审判员 罗永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蓝 英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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