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尚仁、北川巴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26民初19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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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26民初1978号案件名称
周尚仁、北川巴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周尚仁;北川巴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26民初1978号原告:周尚仁,男,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被告:北川巴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陈干。原告周尚仁与被告北川巴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周尚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尚仁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婷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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