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虹江与聂江勇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982执保63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982执保631号
  • 案件名称

    刘虹江与聂江勇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樟树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刘虹江;聂江勇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保631号申请人:刘虹江,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被申请人:聂江勇,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申请人刘虹江与被申请人聂江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聂江勇的银行存款775,986.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保险单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聂江勇的银行存款775,986.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聂江勇的银行存款775,986.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旺旺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保631号申请人:刘虹江,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被申请人:聂江勇,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申请人刘虹江与被申请人聂江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聂江勇的银行存款775,986.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保险单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聂江勇的银行存款775,986.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聂江勇的银行存款775,986.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旺旺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