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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吉军、邵作斌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219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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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2193号之二
  • 案件名称

    谭吉军、邵作斌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谭吉军;邵作斌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21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谭吉军,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新华街道小寺村小寺屯888号445。公民身份号码:2102251967××××××××。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军,系大连庄河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邵作斌,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兰店乡解放村邵屯74号。公民身份号码:2102251966××××××××。申请执行人谭吉军与邵作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2020)辽0283民初657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谭吉军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标的额:人工费60000元,案件受理费1290元,执行费819元(未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提示书等法律手续,经网络查询,2021年4月30日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存款已限额进行冻结。又对被执行人在不动产部门、公积金缴存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无相关财产登记信息,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荣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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