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陆伟杰、王银宝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06民初558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民初5585号
  • 案件名称

    陆伟杰、王银宝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陆伟杰;王银宝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06民初5585号申请人:陆伟杰,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被申请人:王银宝,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陆伟杰诉被申请人王银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陆伟杰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查封被申请人王银宝银行存款人民币33000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王银宝相当于人民币3300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陆伟杰愿提供现金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银宝相当于人民币33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案件申请费350元,由申请人陆伟杰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赵 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刘效庆书 记 员  阙轶敏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