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米军、张建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502民初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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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民初515号案件名称
李米军、张建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米军;张建设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502民初515号原告:李米军,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云。被告:张建设,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原告李米军与被告张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米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建设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米军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整;2、被告支付欠款利息18,000元(银行标准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建设未答辩,未提交证据。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6年10月30日,张建设以宝庆书画院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通过李世平找到李米军,向其借款100,000元。李米军仅有40,000元,向李世平借了60,000元,共计100,000元。在邓好文二手车行内将该笔款项借给张建设。张建设出具借条,“今借到李米军人民币拾万元整,借期贰个月”。该借条下方注明:以上作废,另行向李米军出具借条“今借到李米军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现金。借款日期2017年10月30日。”2017年3月4日,张建设又向李米军出具一份欠条“借欠到李米军人民币壹万元整,2018年元旦前还清。”2019年9月13日,张建设向李米军出具一份承诺书“本人贰年前借李米军壹拾万元现金人民币,本人承诺十月底前还清,如果未还清本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李米军当庭陈述,2019年阴历12月,张建设还了50,000元,后李米军向其催收剩余借款,张建设失去联系,酿成本案纠纷。另查明,李世平于2021年1月20日出具证明:本人李世平(身份证:430511197710156033)于2016年10月29日给李米军陆万元人民币,2016年10月30日陪同李米军一起在邓好文二手车行内把拾万元整人民币借给张建设,此事绝对属实,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张建设向李米军借款后,李米军交付了张建设现金100,000元,随后张建设向李米军出具了借条。现张建设未到庭对李米军提交的证据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张建设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视为其放弃举证的权利,根据李米军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李米军当庭认可张建设已偿还了50,000元本金,属于自认,可以认定张建设尚欠李米军借款本金50,000元,张建设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故李米军提出要求张建设归还本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李米军要求张建设支付利息18,000元的诉请,并在庭审中提出2017年3月4日出具10,000元的欠条系利息欠款转为欠条,因该证据单一,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故本院对李米军要求张建设支付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建设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米军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米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张建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殷飞龙人民陪审员 伍剑生人民陪审员 江 滔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刘奕男书 记 员 刘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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