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跃某、许丽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021财保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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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1财保159号案件名称
何跃某、许丽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桂阳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何跃某;许丽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1财保159号申请人:何跃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祖某。被申请人:许丽某,女。申请人何跃某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许丽某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的存款3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桂阳支公司为申请人何跃某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以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跃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许丽某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的存款3万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何跃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龙孝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 方书 记 员 邓 夏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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