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淑芳、张晓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4执恢9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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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恢96号之二案件名称
赵淑芳、张晓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赵淑芳;张晓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4执恢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淑芳,女,汉族,住山阳县。被执行人:张晓虎,男,汉族,住山阳县。申请执行人赵淑芳与被执行人张晓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陕1024民初11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张晓虎偿还原告赵淑芳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其中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本金2万元及利息,2020年3月31日前偿还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被告张晓虎已支付利息12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张晓虎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张晓虎未自觉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淑芳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受偿案件款15050元及案件受理费525元。因被执行人张晓虎未自觉履行完毕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张晓虎银行存款428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因被执行人张晓虎工资卡继续被本院冻结,申请执行人赵淑芳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1024执恢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鸿雁审 判 员 赵 虎审 判 员 房小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 烨书 记 员 杨 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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