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银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张金贵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5民初3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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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5民初3021号案件名称
巴里坤银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张金贵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内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巴里坤银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张金贵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5民初3021号原告:巴里坤银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博尔羌吉镇。法定代表人:郑旭东,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爽,该公司员工被告:张金贵,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原告巴里坤银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金贵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巴里坤银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张金贵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巴里坤银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巴里坤银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金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元,由原告巴里坤银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晓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曹得壮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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