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河北大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顺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5民初329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25民初3298号
  • 案件名称

    河北大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顺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名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河北大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顺达;王芳芳;赵丽真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5民初3298号原告:河北大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新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大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该公司经理。被告:李顺达,男,195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名县。被告:王**芳,女,198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名县。被告:赵丽真,女,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名县。原告河北大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顺达、王**芳、赵丽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河北大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北大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太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合花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