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凯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2执5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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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22执586号案件名称
桑植县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凯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桑植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桑植县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凯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2执586号申请执行人:桑植县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桑植县澧源镇帅乡路(环保局院内)。法定代表人:金小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谷鸣国,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家界市凯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利福塔镇赤溪村桑植县工业园B区。法定代表人:张孝明。申请执行人桑植县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界市凯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1)湘0822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张家界市凯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桑植县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给付执行款60091.6元。负担本案执行费801元。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张家界市凯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张家界市凯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进行了以下财产调查措施:1、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于2021年7月16日、8月24日二次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保险公司、网络支付系统等单位的财产登记情况,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2、2021年7月9日本院通过在桑植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3、2021年7月9日在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桑植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缴存记录。4、2021年8月24日在被执行人所在地村委会调查,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5、2021年9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于2021年9月26日书面告知并约谈申请执行人,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采取财产调查、执行措施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没有被执行人措施的财产线索提供,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明确表态。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6日,本案执行标的执行款60091.6元,本案执行费801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真旭审 判 员 蒋模进审 判 员 卜忠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周四峰书 记 员 周丰润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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