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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沐川县支行、黄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9执305号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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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129执305号之十二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沐川县支行、黄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沐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沐川县支行;黄某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9执305号之十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沐川县支行,住所地:沐川县沐溪镇滨河南路69至77号。法定代表人:许晓洁。被执行人:黄某,男,汉族,1985年11月26日出生,住沐川县。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沐川县支行与黄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某所有的车牌号为川L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黄某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某所有的车牌号为川L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宁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旭梅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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