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金凌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何梦茹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7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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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7737号案件名称
西安金凌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何梦茹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西安金凌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何梦茹案件缘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7737号原告:何梦茹,女,199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被告:西安金凌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张菊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梦茹与被告西安金凌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何梦茹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梦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芷 瑜 二0二一年 九 月 十五 日 书 记 员 李 玺 打印:相丽华 校对:焦阳宁 2021年 月 日送达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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