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立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173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1736号案件名称
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立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立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1736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福双路196号。法定代表人:孙汇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立德,男,31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立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双仲(裁)字第(379)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志远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曲远龙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802民初2365号 下一篇 周某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82执18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