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淼顺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思创优技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民初7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4民初70号案件名称
湖南淼顺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思创优技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湖南淼顺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思创优技术有限公司;唐有情;王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民初70号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淼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工业园一环南路衡阳综合保税区南区六栋2楼。法定代表人:陈伯员,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连波,该公司员工。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思创优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滨海大道3398号赛西科技大厦5层508。法定代表人:周玉峰。被告:唐有情,男,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容梅,北京市中伦文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伟,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商伟峰,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亮,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淼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思创优技术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王伟、唐有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湖南淼顺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回起诉处理。经本院释明,深圳市思创优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深圳市思创优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湖南淼顺实业有限公司的反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本诉按湖南淼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二、准许深圳市思创优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湖南淼顺实业有限公司的反诉。反诉被告深圳市思创优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反诉案件受理费2612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陈建新审 判 员 罗 源审 判 员 陈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廖晓欢书 记 员 肖玉艳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宋杨淼、吕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24执1575号之一 下一篇 重庆鸿达智慧停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魏海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1民初58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