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满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6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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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6327号案件名称
怀化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满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怀化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满程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6327号原告:怀化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怀化市鹤城区顺天南路宏宇新车柏景湾售楼部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20791672910。法定代表人:周伯成。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彭元元,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911086010。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0910606365。被告:满程,女,1980年10月11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原告怀化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被告满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怀化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怀化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化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怀化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志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向燕勤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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