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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永明、曹兰英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303民初4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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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303民初4295号
  • 案件名称

    杜永明、曹兰英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蚌埠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杜永明;曹兰英;安徽省蚌埠市农业农村局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03民初4295号原告:杜永明,男,194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猗县。被告:曹兰英,女,68岁。被告:安徽省蚌埠市农业农村局。原告杜永明与被告曹兰英、安徽省蚌埠市农业农村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杜永明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杜永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葛育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阚文婕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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