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景德镇陶瓷协会、陈七元—湖南湘阴县文星镇先锋路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知民初13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知民初136号
  • 案件名称

    景德镇陶瓷协会、陈七元—湖南湘阴县文星镇先锋路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景德镇陶瓷协会;陈七元—湖南湘阴县文星镇先锋路
  • 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知民初136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60200754235092H。法定代表人:孙飞,常务副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高为,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七元—湖南湘阴县文星镇先锋路,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先锋路,注册号430624600015781。经营者:陈七元。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陈七元—湖南湘阴县文星镇先锋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湘景德镇陶瓷协会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景德镇陶瓷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审判长 石         峰审判员 吴圣岩人民陪审员刘昆言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黎    雨    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