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强、宋中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1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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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1执1028号案件名称
李德强、宋中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德强;宋中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1执1028号申请执行人:李德强,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县。被执行人:宋中江,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县。本院在执行李德强与宋中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921民初1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德强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按判决书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91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4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措施:1.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9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宋中江名下财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其名下有存款6985.32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到沧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宋中江名下公积金进行查询,未发现公积金信息。3.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宋中江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交费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权利义务告知书、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4.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到沧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宋中江名下不动产信息,未发现不动产登记信息。5.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到沧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宋中江名下不动产信息,未发现不动产登记信息。6.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将冻结的被执行人宋中江的存款6985.32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7.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对被执行人宋中江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8.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宋中江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宋中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世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硕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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