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江与靳海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236执9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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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6执993号案件名称
李大江与靳海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奉节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李大江;靳海礼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36执993号 申请执行人:李大江,男,汉族,1987年4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靳海礼,男,汉族,1979年6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大江与被执行人靳海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43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材料,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被执行人无保险、房屋、船舶、工商、证券、金融财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为零元。现场查询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被执行人均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华强审 判 员 朱文安审 判 员 王 彬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陈 阳书 记 员 王晓燕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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