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彩、张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5民初29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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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5民初2954号案件名称
王彩、张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内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彩;张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5民初2954号原告:王彩,女,汉族,生于1990年1月20日,住河南省内乡县。被告:张甜,女,汉族,生于1997年12月14日,住河南省内乡县。原告王彩与被告赵张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彩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彩负担。审判员 姚雷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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