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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彩、张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5民初29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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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5民初2954号
  • 案件名称

    王彩、张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内乡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王彩;张甜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5民初2954号原告:王彩,女,汉族,生于1990年1月20日,住河南省内乡县。被告:张甜,女,汉族,生于1997年12月14日,住河南省内乡县。原告王彩与被告赵张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彩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彩负担。审判员  姚雷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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