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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1、朱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122执44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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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122执44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朱某1、朱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缙云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朱某1;朱某2
  • 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122执4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朱某1,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执行人:朱某2,女,1983年06月17日出生,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申请执行人朱某1与被执行人朱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浙1122民初312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某1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朱某2支付申请执行人朱某1用于归还商铺、公寓、信用卡银行贷款和归还民间借贷及应负担的债务的售房款共计1117604.41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68元、申请执行费13576.0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消费令,要求朱某2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朱某2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方式对被执行人朱某2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朱某2名下位于常州市钟楼区港龙华庭8-16号的房产经本院司法拍卖、变卖均流拍且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程序,房产已退回被执行人朱某2自行保管、处置,上述情况已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无异议。朱某2名下的保险及车辆(车牌号×××)已被本院查封,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本案标的及逾期利息均未执行到位。除此,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朱某2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朱某2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朱某2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朱某1。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朱某2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122执4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虞波 审判员卢建龙 审判员楼海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洪之媚 附: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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