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晨岭、戴羽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30民初2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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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民初2188号案件名称
刘晨岭、戴羽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刘晨岭;戴羽鑫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30民初2188号原告:刘晨岭,男,1999年4月11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X组,农民。被告:戴羽鑫,男,1996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XX区达观天下悦城39-XXX号。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XX镇XX居委会X大街XX号。原告刘晨岭与被告戴羽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刘晨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看病需要,分别于2020年11月18日、11月19日向原告借款2800元。原告将借款以微信转账方式给被告,被告当时说等出院后给原告钱。但被告出院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推脱不还。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为: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香泉镇张集居委会南大街49号。故本案应由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马升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娟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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