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秀宏、刘久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82民初44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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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82民初4477号案件名称
赵秀宏、刘久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当事人
赵秀宏;刘久焕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82民初4477号原告:赵秀宏,女,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被告:刘久焕,男,198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原告赵秀宏与被告刘久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秀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高文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法官助理 李侗宸书 记 员 王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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