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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秀宏、刘久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82民初44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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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82民初4477号
  • 案件名称

    赵秀宏、刘久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
  • 当事人

    赵秀宏;刘久焕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82民初4477号原告:赵秀宏,女,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被告:刘久焕,男,198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原告赵秀宏与被告刘久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秀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高文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法官助理 李侗宸书 记 员 王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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