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辽宁天玖数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92民初3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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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92民初3529号案件名称
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辽宁天玖数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辽宁天玖数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92民初3529号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12层1202A。法定代表人:吴飞,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系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桥,系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辽宁天玖数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红艳路15-3号(2-7-1)。法定代表人:宋金贺。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天玖数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 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赵思佳书 记 员 芮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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