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慷慨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121执4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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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121执490号案件名称
通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慷慨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通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通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慷慨;杜银川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121执490号申请执行人:通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通渭县南街16号。法定代表人:马学才,男,现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升龙,通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刘慷慨,男,汉族,生于1987年3月23日,农民,住通渭县。被执行人:杜银川,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27日,住通渭县。本院立案执行的通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慷慨、杜银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本院(2020)甘1121民初219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刘慷慨偿还申请执行人通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万元,支付截止2020年12月11日的利息47003.86元及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4.4375%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99元,负担本案执行费2887元,由被执行人杜银川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冻结扣划二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财付通账户存款共计26671.92元。其中执行费2887元转入我院诉讼费账户,案件受理费2099元及执行款21685.92元,共计23784.92元由申请执行人领取。对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被执行人刘慷慨与申请执行人通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协商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刘慷慨于2021年10月20日前清偿剩余借款本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甘1121民初2199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世勋审判员 常志雄审判员 沈子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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