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展、赵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03民初364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303民初3648号案件名称
赵展、赵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宝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赵展;赵琛;赵党维;宝鸡洁诚洗涤有限公司;刘晓会;赵国格;李博;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福路支行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303民初3648号申请人: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福路支行,营业场所宝鸡市金台区新福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563754682Q。负责人:刘淑静,任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广智,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赵琛,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被申请人:赵国格,女,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被申请人:赵党维,男,198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被申请人:李博,女,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被申请人:赵展,男,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被申请人:刘晓会,女,198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被申请人:宝鸡洁诚洗涤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三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3054578026。法定代表人:赵展,任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福路支行与被申请人赵琛、赵国格、赵党维、李博、赵展、刘晓会、宝鸡洁诚洗涤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福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琛、赵国格、赵党维、李博、赵展、刘晓会、宝鸡洁诚洗涤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8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其他财产。以上财产保全的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为三年,自裁定书向相关部门送达之日起计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赵晓云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董璐瑶书 记 员 张浩然 1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周立英、陈红侠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3财保180号 下一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武某、周洪文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102执保36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