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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利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7执60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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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7执604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利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陇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利刚;李媛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7执6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0221550989B。法定代表人:杨玉明,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军峰,系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赵利刚,男,1983年12月15日生。被执行人:李媛媛,女,1985年12月12日生。申请执行人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利刚、李媛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7民初8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李媛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东风路东段支行621797790005458xxxx账户存款人民币8653.39元。划拨李媛媛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存款人民币2214.60元。划拨完所有账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周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付阳扬书 记 员 李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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