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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刘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1民初3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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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民初3303号
  • 案件名称

    肖某某、刘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桂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肖某某;刘某某;刘某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1民初3303号原告:肖某某,女,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原告:刘某某,男,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被告:刘某,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原告肖某某、刘某某与被告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肖某某、刘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肖某某、刘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龙 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洪美丽书 记 员  雷伟燕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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