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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叁虎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毅添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845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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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8456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上海叁虎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毅添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上海叁虎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毅添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8456号之二原告:上海叁虎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杨立杰,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上海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毅添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潘毅军,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克飞,上海市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叁虎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毅添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叁虎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财产保全费1,417元(合计1,442元),均由原告负担(已付)。审判员 王 宇书记员 于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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