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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泽银、祁东县艾萱微美秀中心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4民终1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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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民终1924号
  • 案件名称

    傅泽银、祁东县艾萱微美秀中心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傅泽银;祁东县艾萱微美秀中心
  • 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4民终19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傅泽银,女,199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长庄,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祁东县艾萱微美秀中心,住所地湖南省祁东县玉合街道莲花西547号。经营者:郭红艳。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毅,湖南群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傅泽银因与被上诉人祁东县艾萱微美秀中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2021)湘0426民初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经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傅泽银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1、祁东县艾萱微美秀中心经营者郭红艳为傅泽银做第一次双眼皮切割手术失败是不争的事实;2、祁东县艾萱微美秀中心经营者郭红艳违法行为构成事实;3、与郭红艳的录音资料可以证实郭红艳承认手术失败,愿意对傅泽银进行赔偿。祁东县艾萱微美秀中心辩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因缺乏关键证据证实傅泽银所受伤害与祁东县艾萱微美秀中心存在因果关系,傅泽银放弃申请鉴定的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傅泽银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祁东县艾萱微美秀中心退还傅泽银美容费用4500元;2、祁东县艾萱微美秀中心赔偿傅泽银第二次修复美容费用29380元,其他拆线、消炎等及检查、药品等费用1923元,住宿费386元,交通费1878元,营养费5000元,误工费3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祁东县艾萱微美秀中心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祁东县艾萱微美秀中心于2017年5月18日在祁东县工商局注册成立,经营者为郭红艳,经营范围为生活美容服务、化妆品销售。2019年6月,傅泽银通过朋友推荐,得知祁东县艾萱微美秀中心处可以做双眼皮手术,遂通过微信与祁东县艾萱微美秀中心的经营者郭红艳取得联系。2019年10月29日,郭红艳携带相关器具到傅泽银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百花公馆5栋11楼1104房间对傅泽银进行了全切双眼皮手术,傅泽银支付手术费用4500元。术后一周,傅泽银认为其术后两眼出现疤痕、凹陷、大小不对称等情况,再次与郭红艳联系。2020年3月2日,傅泽银在祁东县艾萱微美秀中心处,由郭红艳为傅泽银实施了双眼皮修复手术。术后一周,傅泽银认为双眼皮手术效果仍不理想。2020年3月22日,傅泽银到祁东县艾萱微美秀中心处找寻郭红艳未果,遂向祁东县卫生健康局举报。2020年4月9日,祁东县卫生健康局以郭红艳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从事医疗美容的医师执业活动为由,对郭红艳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600元整;2、没收药品器械;3、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之后,祁东县艾萱微美秀中心关停,但并未进行工商注销登记。2020年12月2日,傅泽银在广州曙光医学美容医院进行了第二次双眼皮修复手术。事后,双方就相关费用赔偿事宜进行沟通未果。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并受我国相关法律的保护。祁东县艾萱微美秀中心的经营者郭红艳未取得相应的医师资质,非法行医,是形成此纠纷的根本原因,祁东县卫生健康局就祁东县艾萱微美秀中心非法行医的行为已经进行了行政处罚。傅泽银主张要求祁东县艾萱微美秀中心退还其在祁东县艾萱微美秀中心处的美容费用、傅泽银第二次修复美容费用及因此事所产生的相关检查药品费、住宿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并要求祁东县艾萱微美秀中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傅泽银在由祁东县艾萱微美秀中心的经营者郭红艳向其实施第一次全切双眼皮手术以及第一次修复手术后,自认为手术效果不佳,对二次手术所造成的损伤均未进行司法鉴定,傅泽银在诉讼中提交的相关证据亦不足以证实傅泽银因郭红艳向其实施全切双眼皮手术及第一次双眼皮修复手术后所遭受的迫害状况和损失程度。因关键证据的缺乏,故对于傅泽银诉请的各项损失,究竟是由艾萱微美秀中心的经营者郭红艳实施全切双眼皮手术后造成,亦或是由傅泽银术后护理不当所造成,亦无法排除其损失是否由广州曙光医疗美容医院所造成,抑或各种因素兼有,无法核实和确认。综上所述,傅泽银的诉讼主张,因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傅泽银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傅泽银负担。在本院二审期间,傅泽银申请证人陈某出庭作证并提交了证据1-微信聊天记录,证据2-录音光盘,拟共同证明郭红艳在微信聊天及协商中承认美容手术失败,愿意对傅泽银进行赔偿。证人陈某向法庭陈述,其女朋友傅泽银在祁东县艾萱微美秀中心二次割双眼皮手术均未成功,祁东县艾萱微美秀中心经营者郭红艳承诺承担修复费三万元,但一直没有赔付。本院依法组织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二审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证人陈某的证言因与傅泽银存在利害关系,且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证据1、2只能证实傅泽银在手术后将手术出现的情况向郭红艳进行了反映以及双方协商的过程,不能达到傅泽银主张的证明目的,本院亦不予采信。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祁东县艾萱微美秀中心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上述规定看出,承担侵权责任需具备四个要件,即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在本案中,祁东县艾萱微美秀中心的经营范围为生活美容服务、化妆品销售,未包括医疗美容服务。该中心在未取得医疗美容资质以及经营者郭红艳亦未取得相关医师资质的情况下为傅泽银实施双眼皮切割手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主观上有过错。傅泽银在郭红艳为其实施两次双眼皮切割手术后,眼睛均出现红肿症状,并多次向郭红艳反映眼部不适情况,并在肇庆高新区人民医院五官科门诊就诊。后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傅泽银于同月22日向祁东县卫生健康局举报。祁东县卫生健康局以郭红艳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从事医疗美容的医师执业活动为由,对郭红艳进行了行政处罚。同年12月2日,傅泽银在广州曙光医学美容医院进行了双眼皮修复手术。上述事实反映出傅泽银手术后眼睛出现问题再到通过手术修复眼睛的过程,应认定傅泽银眼睛损害与郭红艳手术行为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同时,郭红艳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傅泽银存在手术后护理不当的过错以及广州曙光医学美容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因此应认定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在满足侵权构成要件的情况下,祁东县艾萱微美秀中心应当承担本案的全部侵权责任。一审判决以缺乏关键证据为由不予支持傅泽银的诉讼请求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故傅泽银关于祁东县艾萱微美秀中心应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的上诉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祁东县艾萱微美秀中心按照傅泽银的要求为其实施双眼皮切割手术,傅泽银按照约定支付美容手术费用4500元,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虽然祁东县艾萱微美秀中心实施的双眼皮切割手术不成功,但该费用系傅泽银美容所需费用,且祁东县艾萱微美秀中心已经对傅泽银修复费用进行了赔偿,故对傅泽银主张祁东县艾萱微美秀中心应当退还傅泽银美容费4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傅泽银提供的证据,结合其诉讼请求,对傅泽银的损失核定如下:1、医疗美容费30881.59元(含肇庆高新区人民医院门诊费用903.59元及广州曙光医学美容医院医疗服务费29978元),根据医疗发票及门诊费用清单确定;2、住宿费386元,结合住宿费发票确定;3、交通费酌情确定为1000元;4、误工费及营养费没有依据,不予认定;5、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认定。以上损失合计32267.59元。故对傅泽银主张祁东县艾萱微美秀中心应赔偿32267.5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对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傅泽银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2021)湘0426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祁东县艾萱微美秀中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上诉人傅泽银各项损失32267.59元;三、驳回上诉人傅泽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被上诉人祁东县艾萱微美秀中心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60元,由被上诉人祁东县艾萱微美秀中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罗润成审 判 员 滕小松审 判 员 王海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周隽斓书 记 员 张 蕾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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