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1执4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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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1执4274号案件名称
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莘继强;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1执4274号申请执行人莘继强,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刘永凯。被执行人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负责人:刘长久。申请执行人莘继强与被执行人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京0111民初4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莘继强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1410213.8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立案后,向被执行人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余额不足;对被执行人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410213.84元(未包含利息)。执行费16502元被执行人未缴纳。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有明确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申请继续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永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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