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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飞龙与郴州市星期天球迷俱乐部有限公司、李华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湘1002执1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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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执1433号
  • 案件名称

    杨飞龙与郴州市星期天球迷俱乐部有限公司、李华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郴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杨飞龙;郴州市星期天球迷俱乐部有限公司;李华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2执1433号申请执行人:杨飞龙,男,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郴州市星期天球迷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香雪大道****。法定代表人:邓静,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华,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申请执行人杨飞龙与被执行人郴州市星期天球迷俱乐部有限公司、李华合同纠纷一案,((2020)湘1002民初5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郴州市星期天球迷俱乐部有限公司、李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3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郴州市星期天球迷俱乐部有限公司、李华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一、2021年4月23日、6月29日、8月19日、9月3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郴州市星期天球迷俱乐部有限公司、李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查询并扣划被执行人李华银行存款11608元,轮侯查封被执行人李华的湘L×××**汽车,未发现被执行人郴州市星期天球迷俱乐部有限公司、李华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二、2021年5月6日,本院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郴州市星期天球迷俱乐部有限公司、李华不动产信息情况,查询并轮侯查封被执行人李华所有的位于郴州市(合同编号:201402051003),未查询到其他不动产信息。三、2021年5月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郴州市星期天球迷俱乐部有限公司、李华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提起查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2021年6月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郴州市星期天球迷俱乐部有限公司、李华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五、2021年6月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郴州市星期天球迷俱乐部有限公司、李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六、2021年9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住地了解其财产状况,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七、2021年9月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以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截止2021年9月1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1139元,尚有29531元债权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郴州市星期天球迷俱乐部有限公司、李华进行了调查,扣划了被执行人李华银行存款11608元,该款收取执行费后剩余款项已由申请人领取;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华湘L×××**的汽车,该车辆未控制,不宜处置;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华所有的位于郴州市(合同编号:201402051003),该房屋不宜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郴州市星期天球迷俱乐部有限公司、李华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郴州市星期天球迷俱乐部有限公司、李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勇林审判员  田忠民审判员  周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贺 鑫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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