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卓、安徽国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2执1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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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02执1646号案件名称
曾卓、安徽国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曾卓;安徽国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2执1646号申请执行人:曾卓,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被执行人:安徽国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华强广场A座办公楼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2072828G。法定代表人:汪国栋,总经理。曾卓申请执行安徽国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件作出的(2020)皖0202民初105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动报酬40757.1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600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认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20000元给付义务,双方并就剩余债务约定履行期限,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井东执行员 王 伟执行员 何贤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 胜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2执1646号申请执行人:曾卓,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被执行人:安徽国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华强广场A座办公楼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2072828G。法定代表人:汪国栋,总经理。曾卓申请执行安徽国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件作出的(2020)皖0202民初105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动报酬40757.1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600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认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20000元给付义务,双方并就剩余债务约定履行期限,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井东执行员 王 伟执行员 何贤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 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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