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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阳区鸿丰种业与崔大义申请撤回支付令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督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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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民督28号
  • 案件名称

    双阳区鸿丰种业与崔大义申请撤回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督促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双阳区鸿丰种业;崔大义
  • 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督28号申请人:双阳区鸿丰种业,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        经营者:王启君,男,1978年9月5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老规划局家属楼中门501室。        被申请人:崔大义,男,1967年5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申请人双阳区鸿丰种业与被申请人崔大义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申请人于2021年9月18日撤回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支付令尚未送达被申请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吉0112民督28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7.00元,由申请人双阳区鸿丰种业负担。        审判员    闫玉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海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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