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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梓宇、王自发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82执2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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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282执2686号
  • 案件名称

    赵梓宇、王自发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灵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赵梓宇;王自发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82执2686号申请执行人:赵梓宇,男,1997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王自发,男,1968年7月22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赵梓宇与王自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赵梓宇名下的银行账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2民终1242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协议规定:本调解书生效送达之日起王自发申请对赵梓宇银行账户进行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梓宇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振华审判员  王帅锋审判员  闾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飞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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