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2021)黔2631执保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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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31执保47号案件名称
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黎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保 全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2631执保47号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根据你单位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21)黔2631民初940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1、2021年9月22日,对被保全人王春田在中国工商银行尾号3632的账户内额度冻结存款人民币5000000.00元(实际控制金额1424.35元)。本案现已保全完毕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期满后需继续查封冻结的,你单位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向本院申请的,期限届满则保全措施的效力消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单位承担。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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