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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2021)黔2631执保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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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631执保47号
  • 案件名称

    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黎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保 全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2631执保47号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根据你单位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21)黔2631民初940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1、2021年9月22日,对被保全人王春田在中国工商银行尾号3632的账户内额度冻结存款人民币5000000.00元(实际控制金额1424.35元)。本案现已保全完毕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期满后需继续查封冻结的,你单位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向本院申请的,期限届满则保全措施的效力消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单位承担。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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