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古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423民初109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宁0423民初1092号案件名称
马某某、古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隆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马某某;古某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423民初1092号原告:马某某,男,回族,1995年2月17日出生,农民,住宁夏隆德县。 被告:古某某,男,回族,1997年8月23日出生,农民,住宁夏隆德县。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古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古某某已将所欠欠款给清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 审判员 范蕾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柳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万军、刘兆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苏0381执3723号 下一篇 瑞安市宇发鞋业有限公司、方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381执3201号之一